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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阅读数:892 发布时间:2008-10-15

财税〔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10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10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111日至20078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815日至200810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109日后(含10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