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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企业出口骗税可被停退半年至三年

阅读数:1018 发布时间:2008-04-13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事项进行了明确。从4月1日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可被停办退税半年以上三年以下。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所发布的《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而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相应期限给予了明确规定。而此前政策只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通知》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税务机关可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通知》要求,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所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也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从停办出口退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出口企业才可以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按照规定,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