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盘点
阅读数:1395 发布时间:2008-10-15
2008年上半年的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主旨在于加强征退税衔接管理与税收政策完善。特别是1月~2月,国家税务总局新政出台最为集中,先后下发20余份文件,这是与往年不同,也是不多见和调整较频的一次,其特点:一是具有针对性,明确了当前进出口税收管理需要加强的重点,如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退税的时限;二是具有时效性,规定了某项特殊事件需要特殊处理的时限及限度,如长老贸易合同备案;三是具有完善性,对部分不适合或规定不合理办理退税的条件进行了调整与完善,如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处理;四是具有扶持性,如对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实行延缓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处理。
进一步补充与完善出口退(免)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号),针对边境贸易的特殊性将其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与一般贸易加以区别。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也就是讲,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一条所述5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除了2、3、4种情况外,只有1、5两种情况适用于边境贸易。
另外,国税发〔2008〕11号还明确了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2.《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主要是对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了长期贸易出口合同的企业,可以按原退税率办理。除文件中列名9家企业以外,对其他企业在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只要在2008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登记备案的,也可以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将各种贸易形式下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的操作规范化,为支持国家对外经济发展,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针提供了可靠保障。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号),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即,财税〔2004〕125号文第三条“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也就是讲,国税函〔2008〕5号文所述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再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是按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规定执行的。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6.《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重点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入手,规范企业正规操作。
继续扩大外汇核销无纸化管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对各类情况下,出口收汇核销按180天管理的企业,调整至210天。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26号),自2008年4月1日起,对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打击出口骗退加强征退税衔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对出口企业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如何按规处理分类区别进行了界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部分地区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19号),针对2004年~2005年期间河北省枣强县毛皮加工行业普遍存在严重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征税不足等问题作出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主要是针对自2006年以来,此类产品出口增长异常以及走私违法的严重现象,对此重点强调加强当前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出口退税的管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自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对地震灾区出口企业给予扶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55号),为缓解地震灾害对四川受灾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灾区出口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对灾区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进一步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8〕77号),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86号),规定了出口货物商品编码升级后有关情况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