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20-38339368/18122706952
`

股票代码:430486

我国4年多的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运行顺利

阅读数:829 发布时间:2008-11-23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1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记者韩洁、罗沙)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我国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先后进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11日表示,我国4年多的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运行顺利,有力地推动试点地区经济发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也为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选择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这项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我国的增值税改革试点经历了四次“扩容”:

    ——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

    ——2007年7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

    ——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

    ——2008年8月,试点又扩大到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改革涉及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被确定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

    财政部介绍说,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其他试点地区实行的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据财政部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

    此外,来自中部地区武汉国税局的数据也显示,从2007年7月至今年9月,增值税改革试点为武汉市钢铁、电力等企业减负15.45亿元,平均每月减负1亿余元。据预算,这一期间武汉市试点的八大行业企业因增值税扩抵受益的金额相当于去年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收入的5%左右。

    财政部表示,实践表明,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运行顺利,达到了预期目标。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争取2009年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决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为最终完善增值税制、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5年内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条件。

    据财政部介绍,与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