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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息应按10%代缴所得税

阅读数:887 发布时间:2008-11-25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11-18

    本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明确了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同时表示,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又明确,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之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进一步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函[2008]897号文件是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可以按照10%的优惠税率来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