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数:989 发布时间:2008-11-25
本网讯 财政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签发《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推出系列财税、投资优惠措施,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并自
《通知》表示,将在现行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增加资金规模,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008年全年按20亿元掌握,实际执行期为两个月;以后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利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量,保证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能真正发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作用。
在税收政策上,《通知》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对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据悉,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