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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理网络广告也应按照广告业5%税率缴营业税

阅读数:1055 发布时间:2008-11-25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10-21

    本网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京地税营[2008]220号),明确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的规定,企业代理互联网广告也应该按照“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2008]66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北京地税局在通知中对上述规定作了补充说明:明确规定,通知中所指广告发布单位系指各类媒体、载体(包括互联网)。对广告发布单位取得的广告发布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外,纳税人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应单独核算。纳税人取得的广告代理业务收入,在减除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时,应以取得的注明广告发布费的合法发票为减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广告业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其适用税率为5%。自行(或受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以向广告客户(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以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广告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据悉,在2007 年,全球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达到372.51 亿美元,增速居各类媒体之首。作为世界第一大网络国家,2007年中国网络经济市场规模约106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