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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能源资源价格改革 加快财税分权体制调整

阅读数:929 发布时间:2008-11-25

刘彦  2008-11-20 23:36:24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外界表示,正抓紧研究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适当降低成品油价格,同时也研究燃油税费改革问题。

坦率地说,在石油市场垄断、政府管制成品油价格的条件下,仅仅通过开征燃油税,并不能解决油价形成机制不完善所造成的一系列根本性矛盾。同时,我们认为,如果不改革现有的中央与地方财税分配体系等在内的多种利益分配格局,也极易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所以,在开征燃油税之前,亟需改革现有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否则,这种加税对于消费者来说,与政府管制下的高油价,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

目前国内由发改委价格司管制(汽油、柴油零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成品油价格,并不能反映真实的成品油市场供求关系。例如,国内的汽油柴油零售价由发改委价格司根据纽约、鹿特丹、新加坡等三地市场一个月前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定价依据,但纽约国际原油期货价格(NYMEX)7147美元每桶跌至现在53美元每桶的情况下,中国成品油价自6月份上调后,至今未做重新调整。

改革国内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必须提上日程。事实上,只要不破除石油生产、投资、销售渠道的国家垄断,政府管制定价和油企自己垄断定价并没有太大区别,就像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所言,“管制者最终被管制对象俘获”。

因此,要实现成品油价格的市场化,必先改革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消除国家对石油行业的各种壁垒,放开对国外油企、国内民营油企的市场准入限制,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进入成品油生产、销售批发和零售行业,靠市场竞争实现价格的自我发现。

在此之上,对成品油用户开征燃油税才是现实的和可能的。但是,开征燃油税的同时,仍然需要注意平衡其中的利益关系。其中,尤以本来已经紧张的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为最重要。

在增值税改革使得地方税收减少、地方卖地收入同时锐减的前提下,如果再将以养路费等地方非税收入为主的地方收入进一步调整为中央税种,则地方财政支出的矛盾必然进一步加大。因此,将养路费等地方非税收入改变为规范税收的同时,应注意改革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成比例,适时设立地方新税种、增大地方税收分成比例都是可行的办法。

同时,国家欲以石油价格反应资源稀缺程度,从而实现节约能源、改变经济增长模式之目的,仅靠开征燃油税显然也是不够的。在开征燃油税的同时,应对石油生产商、销售商开征资源税和暴利税,用多种税收手段来反映石油的各项综合成本,实现更加合理和公平的税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