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数:996 发布时间:2008-12-01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25日09:3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予以明确。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被要求严格保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则不属于保密范围。
为纳税人保密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享有保密权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范围,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办法》规定,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外,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均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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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的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哪些?《办法》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可以公开。
同时,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税务机关也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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